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裁定在卷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