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明治
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
共 同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5年度
台上字第1207號裁定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