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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宜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峰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朱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昱熹律師
被      告  方淑靖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於主文欄中漏未宣告,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