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淑靖
即 原 告 宜晟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
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萬835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29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74萬2,548元,尚應補繳2萬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