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毓城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22,64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將
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9,432,144元(見本院卷第332頁),擴張金額為1,309,504元,應補繳
裁判費16,827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82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