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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被      告  李坤勲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