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即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