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發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1萬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