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851,546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64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上訴利益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之同一法理,應認上訴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繳納時,其餘上訴人於該繳納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同此結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