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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婉葶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徐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