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林婉葶
複 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徐一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
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
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
爰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