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施清鴻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建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小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
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陳建助、
被告黃小凌提出詐欺、
侵占、背信等刑事告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理在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陳建助及聲請人以買受人身份,與相對人於111年5月21日,就屏東縣○里○段地號274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簽署土地
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陳建助、聲請人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
嗣相對人黃小凌以陳建助、聲請人違約而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陳建助
乃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黃小凌應繼續履約,或返還價價及
違約金。而聲請人所陳刑事告訴意旨,主張聲請人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彤鴻公司)負責人,訴外人林秀泉處理屏東縣○里○段地號277號等16筆土地合建案,與系爭土地買賣案,與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凌、建築師吳浩銳有背信、共同預謀詐欺取材、侵占,中租迪和公司協助詐欺,造成彤鴻公司受損等語。是依聲請人
上開告訴內容,並
無涉當事人或第三人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不實
等情事,且本件爭點在於被告是否合法解除買賣契約,原告得否請求原告履行契約,是聲請人所述
核與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無關,亦無涉有其他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前提問題,顯無前開法定應停止之原因存在。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規要件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