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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
            蔡永傑  
            蔡玉英  
            蔡惠雯  
            蔡黃美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