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柏霖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月香  
被      告  張永昌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少東  


被      告  王晨光  
            黃瓊隆  

            管在煥  
            江宗儒  

            朱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