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謝幸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3年4月2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5月9日公告上開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