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除字第291號
陳美珠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兼 上四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惠美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附表編號12至14發行公司欄中關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判決對照本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編號12至14,可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