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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明燦即陳歐善之繼承

            陳勝雄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美珠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兼 上四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惠美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2至14發行公司欄中關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對照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編號12至14,可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