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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法商寶時公司PROTEX INTERNATIONAL


法定代理人  Robert Moor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佰肆拾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49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6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合澤股份有限公司
85-NE-000001~000020
股票
20
200000
每張為10000股
2
合澤股份有限公司
85-NE-000038~000126
股票
89
890000
每張為10000股
3
合澤股份有限公司
85-NE-000153~000187
股票
35
350000
每張為10000股
4
合澤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6~000085
股票
80
80000
每張為1000股
5
合澤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106~000130
股票
25
25000
每張為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