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法商寶時公司PROTEX INTERNATIONAL
許祐寧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佰肆拾玖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49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6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