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張佳妮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2511-2
股票
1
12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