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沅宏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已
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 年10 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聲請人亦於期限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