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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黃慶生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
假扣押
裁定事件,
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