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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法定
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
獨任
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
合議庭
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
受命法官
行
準備程序
,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
獨任
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
爰
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
民事庭
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
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
獨任
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