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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