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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 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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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