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古幸祥
黃瑄芃律師
吳孟芬
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
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
宣判,茲因
兩造經移付
調解成立,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