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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段瑞祺
上列
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予
假扣押
相對人
徐名威、威宇峰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而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本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