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蘭惠
相 對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五六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
準用之。又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為「
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汽車不得為讓與、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聲請人供
擔保後准許,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