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秀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
分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