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惠美
冼致伃
郭孟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洗致伃」、「郭孟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冼致伃」、「郭孟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