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湘晴
相 對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路0號 法定
代理人 沈耿豪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4年1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62,170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等6人如附件所示項目與金額(聲請人部分為10月薪資40,476元、9月薪資補償金1,500元、
資遣費20,194元,合計62,170元)…。2.資方同意於114年1月17日前將上述勞方等6人之和解金額匯入各別勞方薪轉帳戶完竣…。」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