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亞平
相 對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4年1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527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4年1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30,527元,
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23頁至第25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
電話紀錄表為憑(本院卷第27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