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意涵  
相  對  人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22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81,973元」之內容,其中新臺幣40,98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81,973元,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第一期於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40,987元,第二期於113年12月30日前給付40,986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提供於公司薪資轉帳帳戶。相對人就第二期款項屆期未依約履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