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楊舒淳
相 對 人 台灣英示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7月2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9,651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勞方-楊舒淳與資方現場釐清,…資方給付勞方6月薪資、7月薪資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39,651元。…資方於114年7月31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