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旅遊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張瑋
被 告 張雪貞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關於「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