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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薩本玲  


被      告  華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第2頁第12行關於「48年9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6年9月12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