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郁楹
被 告 泉聚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參本院卷第25頁送達回證,於114年1月24日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
可參(參本院卷第27至33頁),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