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冷青松
被 告 宏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於114年5月7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73頁),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81頁至第87頁),依
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