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冷青松  
被      告  宏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於114年5月7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頁),聲請人逾期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1頁至第87頁),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