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宏駿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因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應行
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次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查原告於115年5月14日當庭
減縮聲明為59,600元,是其
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
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