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昆良
原告與
被告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0萬2,400元、加班費16萬5,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7萬0,556元,共計83萬7,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4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07元(計算式:11,120-7,413=3,7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