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顏建成
原告與
被告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2萬2,000元、資遣費3萬5,351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7,007元,共計7萬4,3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1,500-1,000=500)。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