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麗青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
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新臺幣(下同)239,863元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8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