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雄立群牙醫診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
訴之聲明,就該
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依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度司執字第88385號移轉命令主旨
所載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院移轉命令所載之
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96元,及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1,000元及
執行費661元。是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
乃上開本金、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19日止為39,846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103元(81,596元+39,846元+1,000元+661元=123,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又高雄立群牙醫診所究係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亦有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高雄立群牙醫診所之登記資料,若係獨資應改列負責人為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