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謝孟隆
原告與
被告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09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150,000元、休息日加班費180,000元、例假日加班費9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7,500元及勞工退休金差額2,592元,合計430,092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9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3元(計算式:5,920元-3,947元=1,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