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施育玟
黃馨儀
蘇秀孌
共 同
原告施育玟等3人與
被告抑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施育玟等3人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施育玟等3人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總金額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
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3 ,是原告施育玟等3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施育玟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