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洪福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75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6,66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7頁)。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59,239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