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振嘉、林紘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並
聲請勞動調解(本院卷第65頁),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洪振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洪振嘉請求賠償而無效果時,由一般
保證人即被告林紘沁給付上述金額,則
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20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