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建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1萬7,366元(含醫療費用734萬元、看護費用294,300元、勞動力減損248萬3,066元、
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956元。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