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郭一勝
被 告 允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原告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下稱
橋頭地院,本院卷第97頁),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橋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至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