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王為騰
原告與
被告大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預告工資2萬8,000元、失業給付補償22萬6,8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8萬元、未投保勞健保
損害賠償2萬4,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4,000元,共計46萬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但資遣費8萬4,000元、預告工資2萬8,0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8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4,000元,共計21萬6,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0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70元(計算式:6,310-2,040=4,27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03元外,尚應補繳2,167元(計算式:4,270-2,103=2,1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