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陳佩君
原告與
被告信誼水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0,15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2,167元、年終獎金1萬8,250元、
資遣費2萬7,527元
暨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24日,詳如附表所示)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1,485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4萬0,568 元(計算式:99,083+41,485=140,56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7元(計算式:2,150-1,433=7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時間均為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