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張竣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⑴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及其利息。⑵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按月於次月之5日前給付聲請人75,000元及其利息。⑶相對人應於114年11月18日給付聲請人15萬元。⑷相對人應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590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其中第2項請求金額為30萬元(75,000元×4個月=30萬元);第4項請求金額為22,950元(4,590元×5個月=22,950元)。第1項聲明加計2、3、4項聲明之請求金額,共計607,950元(135,000元+30萬元+15萬元+22,950元=607,95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