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彭東海
原告與
被告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32,879元、延長工時工資6,671元,合計39,550元,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