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黃惠美
冼致伃
郭孟姍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黃惠美等3人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項目及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乙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及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3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丙、丁欄所示,是原告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戊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資遣費599,598元、預告工資86,4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0,800元、加班費93,699元、第13個月薪資43,792元 | | | | |
| | 資遣費358,332元、預告工資51,500元、特休未休工資16,308元、加班費16,359元、第13個月薪資26,103元 | | | | |
| | 資遣費231,629元、預告工資38,900元、特休未休工資16,857元、加班費3,147元、第13個月薪資19,716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