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丁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明軒即艎海工程行、晨竣工程有限公司、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2,049元(含勞動力減損3,297,279元、增加生活上費用3,563,530元、醫療費用補償1,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81,8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